導語:
20世紀以來,好萊塢全球電影產業**地位的取得,不僅得益于其高度成熟的產業機制,更在于背后美國政府的鼎力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法律、政治手段配合,好萊塢將難以憑一己之力突破重重國際貿易壁壘,或是有效建立起國際反盜版計劃。
本期【一文】著重以跨國條約角度,分析好萊塢和美國政府為打通電影輸出渠道,與他國競爭者在GATS、TRIPS等國際協定制定中的激烈談判。
正文:
策劃/校對:GUO
翻譯:Herbie
來源:lee,K.(2008) “The little state department: Hollywood and the MPAA’s
influenceon U.S. trade relations”,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Business, 28(2), pp.22-27.
一戰后至上世紀20
年代,美國切實壟斷了全世界影片的生產,好萊塢產品已在全球電影市場中占據了45%的份額,
過去美國電影工業的強勁對手——歐洲,因受到戰爭的影響電影生產呈現頹勢。一些不愿意受到美國電影進一步侵蝕的歐洲國家和地區開始建立貿易壁壘,方法包括
對電影的進口設置各種人為的限制。
然而,這種不僅只在電影領域的“貿易保護主義”在二戰后的全球經濟大蕭條中被所有國家集體反省。到了
1947年,為了使得交流日益頻繁的國際貿易更加順暢,《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等國際貿易準則在多個國家的呼喚聲中被提上議事日程(這
也是后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
那么,在自由貿易的過程中如何更好地入駐他國市場又保護對自身市場的控制權,成為了美國和其他國家的電影產業*為關注的問題。因為各自的產業能力并不對等,利益需求并非一致,對峙的雙方把目光都投向了國際條約的內容談判,為爭奪利益開始了之后幾十年的拉鋸戰。
電影貿易塵戰的展開
1947
年,在GATT的初步協商階段,**次引發了有關電影國際貿易地位的辯論。由于電影本身的文化傳播功能,以歐洲國家為代表的部分起草者強烈反對將其列入一
般**務貿易,主張將它作為“文化例外”區別對待。如果電影在GATT中被明確規定為一種“文化例外”,就有了設立電影配額以保護歐洲國家電影產業的制度
性依據。并且歐洲國家還主張,一切自由貿易協定都不應當以“損失國家和民族文化獨立”為代價。
但是另一方,美國政府和美國電影協會(以下簡稱MPAA)則認為這種所謂的“身份缺失論”只不過是“在某個關鍵貿易領域針對美國商品建立貿易壁壘的托詞和借口”。
經
過激烈的談判,美國方面*終做出了讓步。他們樂觀的認為基于好萊塢電影廣受歡迎所產生的強大經濟利益,配額限制的規定并不會影響在他國院線的播映量。自
此,美國的讓步使得電影產品作為一種“文化例外”在GATT協定中得到確認,并允許各個國家以電影配額制形式對它進行保護。
GATT第四條規定,“國家有權以電影配額制的形式來建立并保持針對電影放映數額的限制和規范,并以每年每家影院放映時長為標準進行計算。”
后
來隨著全球電影市場規模的增長,以及美國電影產業自身發展的越發成熟,美國強烈的感受到,電影配額制已經成為電影出口貿易上的枷鎖,嚴重影響到了美國企業
拓展海外市場的能力。于是,1986年,在世貿組織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即“烏拉圭回合”)中,電影在國際貿易中是否應當享有特殊地位的議題被重新提及,
美國希望將電影的發行和展映再次納入到普通視聽服務類別,從而解除相關限制。
GATT是為國際商品交易提供多邊貿易體制,本來“烏拉圭回
合”談判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將多邊貿易體制擴展至服務行業,并共同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當時,其他方面的的貿易問題在激烈談判
之后都已得出了結論,視聽服務則成為了談判中“*后時刻的**關鍵點”,因此雙方為達成一致意見都經受著巨大的壓力。
從美國的角度來考慮,消除電影出口的貿易壁壘,無論對美國政府還是MPAA都至關重要。當時美國音像業每年的海外發行能為國家帶來35億美元以上的收益,他們相信隨著貿易壁壘的消除,電影業將能創造更大的盈利空間。
在這一問題上,MPAA得到了美國政府的全力支持和**配合。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曾經私下致電歐洲政要,聲明將在音像業的貿易壁壘問題上決不讓步。克林頓總統還在一次民主黨為好萊塢舉辦的募資活動中豪擲兩百萬,支持美國電影業的對外發展。
讓
美國意想不到的是,MPAA的強勢態度反而激發了來自歐洲更多的抵觸。歐盟談判協調官Hugo
Paeman批評了MPAA自以為能左右GATS談判方向的傲慢。在法國政壇,MPAA的做法使得各黨派意外的團結起來,表示愿意“共同反美以保護法國文
化”。時任法國總統的Mitterand也發表聲明,“文化獨特性是每個民族的存在之根本,決不允許做出任何讓步。”
博弈至*終,因為矛
盾難以調和,美國和歐盟的談判未能達成一致,雙方都沒能獲得彼此想要的結果。好萊塢和美國政府沒能實現音像業的貿易自由化,GATS也沒有納入任何文化例
外條款,讓歐盟或其他國家如愿以償獲得針對于電影進口的長久限制權。有關音像業的任何實質性決議都留給了未來的談判,“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成為大家的選
擇。
各國聯合打擊盜版,私營組織介入談判
美國與歐盟等各方在有關電影國際貿易的問題上并非處于**的敵對狀態,保持著一種亦敵亦友的關系。例如在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的簽訂過程中,打擊盜版,建立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問題上,雙方就完成了態度的高度統一。
TRIPS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也是歷時近7年半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在*后階段的重要文件之一。它**將知識產權的概念納入到了國際貿易體系之內。
TRIPS
的基本宗旨是“給予知識產權充分和有效保護,以保證產權所有者能夠享受其創意和發明的勞動成果”。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通過轉讓技術、**和商標的使
用權及版權許可,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但由于各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不一致,盜版電影等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加
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成為知識和技術交流日趨國際化的客觀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TRIPS并不是一個以國家主體為中心的談判成果,它的參與者大部分是私營組織,尤其是像美國電影協會(MPAA)等具有國家背景的法人組織。
1960
年代以來,好萊塢電影面臨的侵權威脅和保護難度越來越大。在90年代,海外盜版等行為的猖獗使得好萊塢蒙受了巨額的經濟損失。為了更好地保護電影知識產
權,在1994年TRIPS談判正式開始之前,美國的很多私營企業便商討出了一個基于國際貿易的保護策略。并通過美國的行業組織MPAA在TRIPS談判
期間積極與歐亞各國建立聯盟,希望能夠共同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
MPAA在TRIPS談判和協議草擬期間表現十分活躍,在“烏拉圭回合”
的*后幾周,MPAA的代表們紛紛前往日內瓦進行全方位的游說工作。他們要求調整對“作者”的定義,指出“作者”的定義應該包括公司和機構,因為當時很多
國家都認為版權報酬僅歸屬于自然人,這使得美國一批大制片廠和制片公司的利益無法得到法律的**保??。
美國政府將這一要求納入了對協議草案的意見書中,并為此抗爭到了*后一刻。*終,MPAA背后的電影私營組織實現了95%的目標,相關協議內容被簽署。這一過程證明了私營組織在國際貿易運行機制中的重要影響力,他們甚至做到了影響國際貿易條款的設計意圖。
貿易壁壘拉鋸戰的激烈繼續
合作與矛盾總是同步存在,“烏拉圭回合”之后,美國和其他國家的電影貿易拉鋸戰仍在繼續。很多國家不斷試圖以其他形式對美國建立更強的貿易壁壘,以保持對本國電影市場的控制權和文化的獨特性。
到
了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這是涉及電影在國際貿易中角色定位的*新公約文件之一。文化多樣性公約
表面的宗旨是“保護和提升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但實際上是針對經濟發達國家文化產品的進口貿易而制定的,被不少國家認為是可以對抗美國“文化霸權”的
一個堡壘。
法國和加拿大是文化多樣性公約的背后推動力,兩國都表示,“通過電影等媒介傳播本國文化對于穩固一國的文化獨特性相當重要,因
此電影必須與國際貿易談判中其他領域的產品區別對待。”公約中規定,與文化相關的活動、產業和服務有其特殊性,不應與一般商品同等對待,各國有權采取有利
于保護自己文化遺產的措施。
由于之前在“文化例外”上的慘痛教訓,此次美國堅決反對這項公約的通過,認為它可能會被用來設置貿易壁壘,從
而對美國電影和流行音樂等文化行業的出口構成更嚴重的障礙。不過與過去在制定條約中的表現不同,美國在談判過程中不再著重強調好萊塢的利益,希望盡量規避
激發抵觸的可能。
但是鑒于美國電影產業的全球性影響,好萊塢仍舊成為了討論中的焦點。時任法國文化部部長的Renaud
Donnedieu de
Vabres更是直指好萊塢是“當前不平等文化勢力”的代表。美國試圖與打造了“寶萊塢”的印度結為反對聯盟,然而事與愿違,印度*終還是同意簽訂協議,
因為他們認為這份條約更具有文化性質,對貿易和經濟利益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凡影周刊注:確實,歌唱一切的“寶萊塢”也只適合于印度本地市場)。
《文
化多樣性公約》的簽訂結果走向了令好萊塢擔心的一面,只有美國和以色列給出反對票,148個國家選擇了贊成。美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使Louise
Oliver稱這份公約的簽署“令人極度失望”,并表示這份公約“允許政府通過配額制和增加津貼來保護本國文化,極易被歪曲和濫用,不應予以支持”。
MPAA主席Dan
Glickman也提出假設:“一旦公約生效后,一些國家可能只會允許20%美國影片進入本國,或者只針對美國影片進行收稅。那時候我們該怎么阻止這種情
況?”
不過,事實證明MPAA的擔憂是多慮了。公約**十條規定,本公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變更締約方在其為締約方的其他條約中的權利
和義務。據此,所有締約方仍需要履行世貿組織條約規定的義務。雖然**十條中也提到,締約方在解釋其他國際公約時,需要將文化多樣性公約納入考慮,但是,
這也僅僅只是文化產品在貿易談判中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已。(凡影周刊注:這段話太繞,大意是我們雖然簽了一個協議,但是怎么解讀是你們各自的事情)
結論
美國政府與好萊塢基于共同利益需求,始終保持著緊密合作。過去的一個世紀以來,這種合作關系使得好萊塢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維持了相對順利的輸出,并持續保持著自身在全球電影產業上的主導地位。
同時,以歐盟為代表的其他電影產業競爭者也在不斷通過GATS,TRIPS等貿易協定談判試圖壓制美國的**地位。關于如何滲透他國電影市場,或是在他國進攻中保護對自身市場的控制權,在未來,將一直都會是美國、歐盟等所有角逐者持續不斷博弈的首要事項。